新華網鄭州7月17日電(記者雙瑞)200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模範法官”稱號的李和鵬,因受賄罪等獲刑17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研究決定,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章和證書。
  李和鵬是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原院長,1992年至2002年擔任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南豐人民法庭庭長,因工作成績突出,200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模範法官”榮譽稱號。
  在“河南法院網”上,至今可以找到當時李和鵬獲得最高法院和河南省委隆重表彰的會議通報,其中提到他“扎根基層”“清正廉潔”“威武不屈,富貴不淫,為人民掌好審判權”。
  2013年12月,河南省商城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等判處李和鵬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14月5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李和鵬的上訴,維持原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決定撤銷李和鵬的“全國模範法官”榮譽稱號,收回其獎章和證書。並要求各地人民法院深刻汲取教訓,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和管理,以及完善對先進典型的推報、監督和管理。
  有網友表示,應為撤銷李和鵬榮譽稱號叫好;榮譽稱號不能搞終身制,過去因工作成績突出獲得榮譽理所當然,如今因違法犯罪被撤銷更是理所當然,建議各類榮譽稱號獲得者都對照榮譽檢視自己的一言一行,防微杜漸。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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